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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会《经济法》知识点:附期限的法律行为

来源:山东潍坊会计培训学校 发布时间:2017/5/4 11:19:08

 【知识点】附期限的法律行为

  (1)附生效期限(延缓期限)的法律行为

  法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,但是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不发生效力,待期限届至时,才发生法律效力。

  (2)附解除期限的法律行为

  法律行为在约定的期限到来时,该行为所确定的法律效力消灭。

  【解释】(1)所附的条件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(如孙某结婚之日);(2)所附的期限可以是未来一个确定的日期(如2018年8月8日),也可以是一个不确定的日期(如孙某死亡之日),但无论是不是一个确定的期限,必然会到来。

  【例题1·多选题】甲、乙签订一份租赁合同。合同约定,如果甲父死亡,则甲将房屋出租给乙居住。下列对该民事法律行为的表述中,正确的有(  )。

  A.既未成立,也未生效

  B.已成立,但未生效

  C.是附条件的合同

  D.是附期限的合同

  【答案】BD

  【解析】该合同属于附生效期限(死亡之日迟早会到来)的合同,该合同已经成立,但在甲父死亡之前,尚未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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